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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改变居住环境 子女随母生活父亲要付费
2010-1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后儿子因居住条件不佳,主动随母亲共同生活,抚养费遭遇“断奶”,遂将父亲告上法庭。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子女抚养权的父亲,在子女随其母生活期间,也应支付抚养费,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

  李明和张娟2008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李小明(1997年出生)归李明抚养,张娟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李小明18岁止,和平区的婚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李明将婚房变卖,租房居住;后来开了个砂锅店,和孩子一起住在简陋的店里。

  2010年4月,小明找到母亲,表示砂锅店环境太差,母子二人遂一起生活。此后,张娟未再向李明支付抚养费,李明也不同意给张娟钱。7月,小明委托母亲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自2010年4月起,李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此外,李明需支付李小明三年高中学习的教育费每年3000元;如李小明继续上大学,还要连续支付教育费用至大学毕业止。

  庭审中,张娟表示,由于没有经济能力和住房条件,不同意变更抚养,只想要被告支付抚养费。李明则辩称,儿子的抚养权在他这里,因此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至于上高中和大学的费用,因并没有发生,也不在预料之中,故不同意给付。

  和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离婚时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变卖房屋后,改变了儿子的生活环境,也没有对其居住妥善安置,迫使其到母亲处生活;现李小明表示愿随其母生活,但其母因经济条件太差无法抚养,亦不愿意变更抚养。考虑到李小明现系未成年人,对其利益应予以保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李明未妥善解决李小明居住问题、李小明随其母生活期间,李明应给付一定抚养费用,并应补付2010年4月至7月李小明随其母生活期间的费用。至于原告要求支付的高中、大学教育费用,因没有发生,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明支付李小明4个月抚养费1200元(按每月300元计算);李小明随张娟生活期间,李明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驳回李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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