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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全面考虑 合理确定抚养关系
2010-1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近年来,单亲家庭引发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尤为突出。有些父母因为再婚、经济拮据、住房困难等问题而视孩子为包袱,互相推诿抚养责任。有的则“剑拔弩张”争抢孩子的抚养权。

  案例一:合理确定抚养关系

  顾先生与金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小芸。1997年离婚,女儿随父亲顾先生共同生活,金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元,后增加至270元。

  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下岗无业、女儿现就读高中而教育开支较大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女儿随母亲金女士生活。而金女士辩称其身患多种疾病,且已再婚,经济条件及居住条件都较差,不同意顾先生的诉请。原审法院审理后,以金女士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居住条件都不适合抚养女儿为由,判决驳回顾先生的诉请。顾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并向中学提交了退学申请书。

  一中院法官在审理这起抚养纠纷案件过程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都一般,顾先生甚至拖欠了孩子一年的学费未交。在与孩子接触后,法官又了解到孩子在与顾先生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与女儿之间缺乏沟通,甚至偶有打骂女儿的情况发生。

  法官首先与孩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详细说明孩子的情况,并恳请学校减免孩子的学费等。学校表示理解和支持,同意免除孩子的学杂费等。其次,法官对孩子的父母亲分别作了法制教育,并对顾先生其打骂女儿并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行为作出严肃批评,告知他们抚养孩子是父母法定的义务,不应推卸责任。同时,法官还与金女士再婚后的丈夫进行了沟通,得到了他的理解和支持。

  法官认为虽然金女士在居住条件方面不如顾先生,但从其他方面来看,孩子与金女士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在宽松、和谐的亲情环境中健康成长,因此,最终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最终诉讼各方及涉案关系人均表示能接受。

  法官点评:

  审理这类案件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尽量平衡父母双方利益,合理确定抚养关系。

  案例二:促进改善亲情关系

  郑先生(台湾人)和俞女士原来是夫妻关系,2000年,俞女士生育一子和一女。2008年7月郑先生和俞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子女随母亲俞女士共同生活,郑先生须一次性支付50万元抚养费或每月支付3000元至50万元为止。后来,俞女士以郑先生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一审判决郑先生须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在此期间,郑先生以俞女士在探望子女问题上设置障碍为由,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每周探望子女一次;又以台湾教育、医疗条件好于上海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要求两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一审判决郑先生探望权纠纷诉讼胜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败诉。后来这起纠纷案件的败诉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中院法官审理发现双方当事人因婚姻期间积怨较深,互相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少年庭法官采用以亲情为“杠杆”、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由哪一方当事人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发现,虽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较为激烈,但都是为了子女着想,都希望子女有良好的成长环境。为此,法官看准时机,提出较适宜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二个孩子仍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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