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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子女意见并不决定抚养权归属
2010-1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法院裁判不大可能导致一个诉讼双方都接受的结果。因而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对息诉止争具有积极作用。

  一年前,我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这起案件使我深刻地体会到,在民事诉讼中,除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纠纷当事人至少有一方、甚至各方都有可能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表示不满意。作为民事法官,不能一判了之,必须做好判后释疑工作,这样才能息诉止争。

  事情是这样的。汪某与龙某在2007年离婚时,大儿子(11岁)由龙某抚养,小儿子(3岁)由汪某抚养。大儿子随龙某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一直和汪某生活。一家三口靠汪某摆摊经营小吃的七、八百元收入维持生计,经济上非常拮据。汪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大儿子的抚养关系,由龙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而龙某认为,离婚后,大儿子是和龙某一起生活的;2008年6月,龙某再婚后,汪某就不允许大儿子和龙某共同生活了;不是龙某不抚养大儿子,而是汪某在挑拨龙某与大儿子之间的父子关系。因此,龙某不同意汪某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大儿子表示愿意与汪某共同生活。经多次调解,双方均各持己见。法院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后,作出了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宣判那天,原告汪某笑容满面地到我的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得知结果后,汪某的脸色变了,把判决书往办公桌上一扔,大声说道:“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由谁抚养应由孩子决定,孩子都愿意和我生活,你却不准变更……”

  汪某发泄完心中的怒火后,我向她解释,子女的意见仅是确定抚养权的条件之一,抚养关系的变更,既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以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我还从情感、亲情、子女的成长等角度开导她,让她明白“在抚养权的争夺中,没有真正的赢家,而伤害最深的是无辜的孩子”的道理。经过苦口婆心的释法析理,汪某终于舒展开了眉头,笑着对我说:“王法官,听了你的这番话,我终于想通了,法律上的名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让子女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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