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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出狱探视儿子未成 诉请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2010-1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离婚,儿子被判与前妻一起生活。离婚后,男子因罪入狱。享有探视权的他却在出狱后得知,前妻已将儿子悄悄送与他人抚养。作为父亲,男子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更改儿子的抚养权。经法院一审判决,儿子的抚养权被改至父亲名下,随父亲一起生活。

  案情回放

  刑满出狱探视儿子遭拒

  2000年,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双方即在一起共同生活。何某怀孕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半年后,何某生下一个儿子,取名为李北。但是,幸福总是来去匆匆,婚后,张某与何某总因生活琐事吵闹。最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该离婚案件时,何某坚称,若自己拿不到儿子的抚养权,则不同意离婚。法院几经调解,张某终于作出让步,同意把儿子的抚养权给何某,但是要求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且可把孩子接回与其一起居住。调解过程中,何某同意了张某的要求。

  2004年10月26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随即入狱。由于其表现较好,2010年5月7日,张某被提前释放。

  出狱后的张某第一件事就是想见见多年未见的儿子。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当他找到何某表示想见儿子时,何某却坚决不允许,言辞间偶有躲闪。见状,张某立即追问何某儿子的去向,但不管如何厮磨硬泡,何某就是不作正面回答。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告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前妻多番改嫁儿子被送他人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何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的真正原因,并非主观上拒绝张某探视,而是她已在其服刑期间将儿子送与他人了。原来,2002年,何某与张某离婚后,2003年便与方明结了婚,双方在一起生活四年,后由于性格不和等种种原因,加上方明对李北也不好,二人在2007年办理了离婚。与方明离婚后,何某自感若带着李北将很难再嫁出去。思虑再三,她决定把儿子送给他人抚养。最终,何某将儿子送给了家住安徽淮北的表哥,让其抚养。没过多久,何某再次结婚,并育有一子。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当问及其子李北的详细地址时,何某拒不回答。

  争议焦点

  能否将抚养权交由刚出狱的父亲

  庭审中,张某认为,何某的种种行为,均表明其从未尽到为人母亲应尽的义务。何某多番改嫁的同时,不仅没有好好抚养儿子李北,而且还在未与张某商议的情况下擅自将李北送给他人抚养。这种行为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孩子的学习、教育等等。因此,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便自己曾因罪入狱,但何某不能剥夺他抚养儿子和儿子一起生活的权利,他一定会坚持要求法院将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对于张某的说法,何某表示不赞同。她辩称,其表哥以前做过大队书记,家庭经济良好,李北跟随其生活可丰衣富食,各方面都有保障。而张某虽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但他犯过罪,服过刑,孩子跟随其生活将会产生心理阴影,甚至可能招致同伴的嘲笑,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更重要的一点是,张某刚刚出狱,无经济来源,根本无能力养活李北,各方面都无法得到保障。

  专家说法

  儿随其父应被认可

  专家认为,坐过牢不能成为失去抚养权的理由。首先,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婚生子李北由何某抚养,但因何某一再改嫁,且在未与李北的父亲张某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交与他人抚养,这种行为严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何某未尽一个母亲应尽的义务。且现在何某又重新建立家庭,并育有一子,家庭负担较重。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有必要变更抚养权。其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某虽然犯过罪,但其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权利要求抚养孩子,和孩子共同生活,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从道德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也是应当予以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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