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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2010-12-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小张和小王举行过结婚仪式、有了孩子,但未办理过婚姻登记,目前为了孩子抚养和教育,双方一起走上法庭。昨天,闸北法院对小张和小王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判决孩子随小张共同生活;小王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小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给付孩子欠付的抚养费9600元。

  2005年3月,小张和小王未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就匆匆举行了婚礼,同年6月小王生下了女儿张婕。2006年初,双方为琐事争吵后开始分居,同年12月1日,小张委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女儿张婕与其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同年12月8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与女儿张婕之间存在亲生父女关系。

  今年3月,小张因经济困难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18周岁时止,并补付32000元女儿抚养费。小王则认为,同意小张要求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但不同意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仅答应给付400元,对补付女儿抚养费32000元不赞同,理由是2006年12月后,女儿由双方父母共同抚养,并非对方个人负担。审理中,小张根据小王向法庭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同意小王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400元,但仍坚持要求小王补付抚养费的欠款。

  法院认为,女儿张婕虽系原、被双方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被告应当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现原告同意被告按月给付女孩抚养费400元,可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邻居证明及被告提供的证明,可以佐证女孩主要随原告及原告家人共同生活,因此,被告应当补付女儿抚养费。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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