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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
2010-07-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去年年初,我代理了一单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大致案情如下

  女方和男方早在06年双方协议离婚,因男方坚持,便约定四岁的女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由于男方工作不稳定、生活又懒散而经常失业,生活拮据之时便经常以孩子为借口问做公务员的女方多要2000元以外的费用,否则,就以理由拒绝女方的合理探视……为此,女方为孩子着想便基本上每月都要给男方额外费用,男方仍得寸进尺,且也未尽到抚养责任……终于女方忍无可忍,委托本人担任其委托代理人,要求依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人接受代理后,通过阅卷和了解案情,认为女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具有法定事由,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收集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庭审中,本人举证证明并提出了几点主要代理意见:1、男方剥夺了法律所赋予女方的探视权,2、女方与孩子母女情深,由女方抚养对子女更有利,而男方的一些恶习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3、女方工作稳定、男方经常失业,女方的抚养经济能力明显优于男方等等辩护观点。 综上3点,本代理人认为女方主张既有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又有明显优于男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 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并采纳,早日让女儿回到亲爱的妈妈的身边,让母女早日团聚,让女儿过上健康、幸福、快乐的生活!

  后来,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我们胜诉了!

  哪知,去年9月份生效的判决书,却遭到了男方的无理拒绝,男方偷偷将孩子转移至外地,拒绝交出孩子,无奈,女方又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男方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一会说在外地敷衍法官、一会关机、一会又换号码,多次问孩子的去处都不如实告知,法官在经历发执行通知、多次传讯等程序均无效后,法官想采取强制措施也难找其人……历经10个月的持久战,法律遭遇了老赖,停滞不前了……10个月的艰难执行更让女方身心疲惫、想女心切,终于,女方又拿出了一笔钱,不得不答应了男方所提的经济扶助要求。

  终于,昨天,女方兴奋地告诉我,她终于可以在这个周末见到女儿了,女儿也终于可以回到她身边了,我们都为她欢呼雀跃……再一想,又不免伤悲,2年未见面的5岁女儿,是否还记得妈妈的笑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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