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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6年的儿子非亲生 男子索赔18万元抚养费
2016-07-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当亲子鉴定结果出炉,一个父亲被证实帮别人养孩子。离婚,似乎是不得不面对的选择。可是,精神上的创伤,是不是可以获得赔偿呢?海口曾出现过类似的索赔案件,而且,不是个例。

  案例1

  “早产”的儿子非亲生

  海口一男状告妻子要求离婚

  海口男青年刘洋是在儿子小可渐渐长大才开始起疑心的。2007年年底,他和妻子吴婷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没多久就办了结婚登记。虽然相识不到8个月,小可就出生了,但刘洋还是接受了吴婷关于小可是早产儿的说法。可是,到孩子满周岁的时候,刘洋和家人怎么看小可,觉得跟爸爸一点都不像。为此,刘洋不止一次质问过吴婷。可是,当时吴婷再次怀孕,夫妻俩并没有再谈离婚的事情。2010年3月,女儿出生,但因为小可的身世,刘洋和吴婷还是争吵不断。2013年上半年,吴婷索性带着儿子小可回了娘家。

  小可究竟是不是自己的儿子,这一直是刘洋心里的一根刺,最终,刘洋决定做亲子鉴定。2014年8月,刘洋得到答案,他不是小可生物学父亲。多年的怀疑得到证实,刘洋很气愤,他向海口秀英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吴婷赔偿他这些年抚养小可的抚养费共计18万余元,同时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后来,刘洋放弃了要求吴婷赔偿抚养费的请求。随后,秀英法院判决刘洋和吴婷离婚,小可归吴婷抚养,女儿归刘洋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案例2

  男子与女友同居后生下一儿子

  给孩子上户口时发现非亲生

  另一个与刘洋“同病相怜”的男子吴杰则是在给儿子上户口时,才被真相“劈中”。他和没到结婚年龄的女友同居。同居期间,女友怀孕生下儿子小斌。后来,女友离开了他,留下了孩子。小斌是非婚生子,为了给孩子上户口,吴杰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小斌根本就不是他亲生的。为了把孩子还给女友,并讨要自己养孩子的抚养费,吴杰几次将女友起诉到法院。

  海口秀英法院的法官讲述了其他地方的一个案例,跟海南的风俗及情况有些相似。2010年7月,张群和王梅经人介绍恋爱,3个多月后按习俗举办了婚礼。 2012年3月,王梅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叫张甜。张甜出生后,张群与王梅登记结婚。但是,因婚后张群发现王梅在网上跟异性暧昧,以及家庭经济等问题,两人感情恶化,而张群也开始怀疑张甜是否是其亲生。经过DNA鉴定后,鉴定机构排除了张甜与张群的亲子关系。张群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王梅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案件审理中,王梅称,张群和她有过协议,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因此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同时申请鉴定,经鉴定,张群确实不是张甜的亲生父亲。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分割两人共同财产,并判决王梅支付张群精神抚养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孩子非亲生

  起诉返还抚养费可获支持

  孩子非亲生,对男子来说,同时意味着妻子的出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时,是否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海口秀英法院法官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第一,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第二,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第三,在违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第四,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张群案件中,张甜出生时,张群和王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为何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呢?法官表示,经查,王梅怀孕时间应在她和张群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此时,双方虽未建立法定婚姻关系,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时间内怀孕、生育的孩子与张群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事实必然会对张群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为孩子付出的亲情与现实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张群精神的痛苦,故对张群要求离婚及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在酌定此类的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后果等因素。

  那么,如果结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夫妻双方提起离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财产,应当净身出户呢?对此,法院认为,此类“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协议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如果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一般会判令酌情返还,不过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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