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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配偶者同居 双方构成重婚罪
2011-05-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日,内江威远法院审结一起重婚案,威远女子许某和官某犯重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

  威远女子许某,1996年9月与周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许某与周某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多次闹离婚。

  2004年初,许某认识了官某,许某在未和周某解除婚姻关系,且官某也明知的情况下,许、官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于2005年2月生下一女孩。在法院审理期间,许某与周某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有配偶、官某也明知许某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予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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