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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离婚证据不足不获赔案
2011-04-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名存实亡,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赔偿。由于证据不足,离婚诉讼历经两年,精神损害赔偿依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举证不足一方主张精神损害往往没有获支持。

  案情:

  丈夫与他人同居婚姻名存实亡

  陕西姑娘蒋梅1995年在甘肃工作时认识了湖南小伙子钟海涛并与之谈恋爱,1999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美好,因为两人的收入都不高,生活很艰难。蒋梅于是求助于自己在海口工作的姐姐和姐夫,让他们帮忙为钟海涛在海口找份工作。

  2000年,两人来到海口后,在蒋梅的姐姐和姐夫帮助下,两个人都分别找到了合适的工作。2001年,蒋梅怀孕后,为了使钟海涛安心工作,她便辞去工作当起了家庭主妇。2003年之后,钟海涛在单位的职务步步提升,收入也大幅度往上涨。蒋梅在欣喜着好生活的到来时,丈夫钟海涛的行为开始出现了变化。

  2003年在外面有了女人后,钟和蒋梅的关系变得非常恶劣起来,钟海涛最后干脆搬出家门为那女人租了房子,肆无忌惮地过起同居生活。

  离婚诉讼打了两年证据不足未获精神赔偿

  2004年9月钟海涛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2004年11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生效后,一心想离婚的钟海涛在2005年5月又再次诉请离婚,但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认为钟海涛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予以驳回起诉。 在两次碰了“钉子”之后,钟海涛并没有死心。2005年7月,钟海涛再次向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看到丈夫如此坚持着与自己离婚,蒋梅绝望了,只好同意离婚。在法庭上,蒋梅出示了钟海涛与其他女人同居的一些证据,并请求钟海涛予以赔偿精神损失,但是因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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