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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无性生活 法院调解离婚
2011-03-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同时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当然,人民法院的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本案中的一对夫妇结婚两年无性生活,自觉深受委屈的妻子起诉离婚。近日,经过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联星人民法庭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离婚。

  案情

  2008年,家住攸县的小林和小丽(均为化名)结婚,婚后因为双方各自的原因,两人都一直都未过正常的性生活。为此,妻子小丽认为是丈夫小林的原因,感觉深受伤害;而小林则认为责任在小丽,而不是自己。两人常为琐碎小事发生争执,关系降到了冰点。于是,深感不满的小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林归还嫁妆;小林则要求小丽返还结婚时的花费的费用。

  承办法官在查看案卷后,没有急于开庭,而是赶到双方所在的村组了解情况,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小丽的态度非常坚决,小林也同意离婚。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调解离婚,小丽补偿小林现金22000元,小林返还小丽的嫁妆。

  法条链接: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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