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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中读懂法院的“判离经”(一)
2010-12-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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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最近几年,离婚案一直保持在高位运行。”昨日,夷陵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截止到目前,该院已审结离婚案近400起,而全年民事案件一般为1300起左右,离婚案占了近三分之一。

  这些夫妻,因为何种原因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哪些情况下,法官会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昨日,夷陵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结合一批最近审结的典型离婚案例,一一进行剖析。

  案例1:

  三次起诉终判离

  因为:夫妻关系难修复

  2001年,小雪和小林(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当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名女孩。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遇事不能协商一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自2006年底分居生活。

  2007年9月,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小雪持菜刀将小林头部等多处砍伤,小林被鉴定为轻伤。小雪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2年。

  2007年底,小雪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小林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09年初,小雪再度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再次调解和好。

  然而,由于双方没有采取任何修复夫妻关系的措施,且各自在外打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去年底,小雪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今年年中,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法官点评: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此案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由于夫妻双方关系还存在挽回的可能,法官没有准予离婚,先后进行了两次调解,第三次才判决离婚。

  案例2:

  相差十余岁未准离

  因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

  2008年,当时20岁的小红认识了30多岁的阿勇。尽管年龄相差十多岁,两人经过几个月恋爱后,于次年结婚,并一起到外地打工。

  小红称,由于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加上年龄悬殊较大,致使双方在打工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今年年初,双方回到宜昌居住后,感情更加恶化:阿勇怀疑小红有外遇,两人天天为此纠缠不清。

  今年8月,双方甚至在宜昌城区一路口处当众发生口角,派出所民警为此出警处理。此后,小红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有牢固的婚姻基础,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小红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这起案件尽管没有判决离婚,但仍给市民有警示意义。年龄的差距并不是婚姻出状况的全部理由,在步入婚姻大门之前,双方一定要有深入的了解;建立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应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家庭的发展和幸福。

  案例3:

  家庭暴力判分手

  因为:证据充分

  2001年,阿玲经人介绍,与丈夫结婚,并于当年底生下女儿。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阿玲向法官诉称,婚后丈夫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8月,丈夫再次动手打人后,阿玲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和好。不到一个月,阿玲再度遭到丈夫殴打,阿玲被迫出门打工。

  阿玲称,由于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她也不要婚后的共同财产,请求判决离婚,女儿随丈夫生活,她每月支付生活费。

  今年10月,在法院开庭后,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法官点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感情破裂,一直有着严格的评判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法官会作为认可感情破裂的标准。而作为当事人来说,婚姻内如果遇到家庭暴力行为,应收集好相关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将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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