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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实现的利益离婚时能分配吗
2010-07-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求助·

  我和丈夫2004年结的婚,我是初婚,他是二婚。婚后我逐渐发现他这个人比较自私,什么事情都得从他的角度考虑,他认为这个家是靠他养的,所有的事情必须听从他的意见,否则就骂骂咧咧,摔摔打打。无论我如何任劳任怨也换不来他的尊重,更得不到对我应有的关心和照顾。2008年,我们的矛盾开始升级,几次我提出离婚,他都不屑一顾。

  我在网上咨询过几个律师,但是有一块儿我还是不清楚,那就是他写歌赚的钱怎么分?他的歌在圈内还是小有名气的,有几个有名的歌星还向他约过歌,但是给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我跟他说结婚期间的收入,包括这些歌儿卖了的、没卖的都要给我分一半,他却撒谎说,以前的歌都是送给别人的,他就图一个高兴,没收过别人的钱。他还说如果我这么想,他就把歌儿都撕了,让我彻底断了这不切实际的想法,就算能卖他也要等着离完婚再写出来卖,反正全在他脑子里,我也拿不走。我不知道他的这种做法算不算合法,他没卖的歌我能不能分到一半的经济利益?

  ·解答·

  你丈夫作曲写歌创作出来的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中著作权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即产生。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应当把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收益区分开,知识产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知识产权当然的属于个人,而我们所讨论的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法》在第17条第(三)项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个“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条规定看似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归属,但实际上处理起来却因为财产收益取得的时间不同,而有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你丈夫创作出完整的作品即有著作权,但是在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时,该著作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并且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风险,有可能将来能获得经济利益,但也可能因没有市场而一文不值;权利人也许愿意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但也有可能根本不想让自己的劳动成果进入商品市场。所以你能否取得未卖出歌曲的经济利益,前提是这些歌存在,并且未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的金额可以明确,而且其取得的确定性有保障。如果真如他所说,撕掉那些歌,那么则无法实现经济利益,但是为隐匿、转移、毁灭财产恶意为之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这是可期待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依据。对于在未来明确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收益金额暂未确定的,也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由于离婚时具体收益金额无法确定,因此无法进行实体分割,可待该收益金额确定后,按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起诉。或者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

  如果你丈夫有毁损财产的行为,那么你则要提前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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