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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患癌症向分居妻子索要抚养费获支持
2016-04-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今年70岁的秦老伯与前妻生有一子。1994年,秦老伯与同龄人刘阿姨携手再次步入婚姻殿堂。这对黄昏恋人原本感情不错,生活融洽,谁知十年之后婚姻也亮起了红灯。2005年下半年,秦老伯认为刘阿姨对自己缺乏关心和照顾,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多照顾对方的感受,对其亲属也会给予更多关心,在经济支出方面多与其商量,我们夫妻的感情是好的,我不同意离婚。”法庭上,刘阿姨信誓旦旦的保证和承诺让秦老伯又心软了下来,秦老伯最终撤回了起诉。

  然而,第二年开始,两人分居。2011年5月,秦老伯被查出患有胃癌晚期,经过六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27万元。秦老伯患病期间,一直由妹妹照顾,刘阿姨也来探视过,并给了秦老伯4.5万元用来治病。

  不过,对于退休了的秦老伯而言,刘阿姨给的钱犹如杯水车薪,长期的夫妻分居和缺乏照料让秦老伯心有不甘。2012年6月,秦老伯将刘阿姨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扶养费5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法庭上,秦老伯表示夫妻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被告刘阿姨名下,目前该房无人居住也未出租。

  刘阿姨认为,原告与前妻所生儿子正值壮年,收入相当不错,也应当对原告生病和生活尽赡养义务;原告在动迁中获得房屋一套,面积为90多平方米;原告有医保,患病治疗可以报销很大一部分;被告无法承担原告所主张的高额扶养费,只同意每月支付800至1000元的扶养费,至原告病愈为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虽患病,但有医保,且原告与前妻所生之子对原告也有赡养义务;原告可通过利用、处分其在动迁房屋中的财产权利来获得支付其医疗费的资金;原告还可依法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医疗费。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一审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阿姨按月给予原告秦老伯扶养费1千元,至其胃癌病愈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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