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婚姻法司解征意见:"小三"索赔将不获法院支持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最高法院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围绕婚姻法的热门话题,如婚前房产、孩子、外遇等均一一涉及。

  消息一经发布,随即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新规,而针对个别法规,网友认为将会遏制部分人“结婚纯粹为了去分配偶的一半家产”的想法;但也有部分网友表示担心,对于那些为家庭付出太多的专职家庭主妇而言,“有失公平”。

  关于婚前财产

  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

  房子当属当代人关心的首要问题,而在多数离婚案件中,最难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

  不少网友认为,自己辛辛苦苦买房还贷后,离婚时自己的配偶却能轻易地分走一半,“有些冤屈”。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数据表明,房产的归属问题也一直是“恐结婚”一族最大的障碍。

  广东省胜伦律师事务所刘继承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凡是在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夫妻中任何一方所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而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哪一方出资,若事先无财产公证,则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仍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三》中对于此种行为定性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刘继承律师说。

  “规定太偏向于夫妻中的强势一方。”网友“书田”认为,倘若《意见三》一旦实施,对于部分经济能力薄弱,专职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中一方而言,压力倍增,“可能会进一步拔高中国的离婚率”。

  关于婚外情

  “小三”恐“血本无归”

  《解释三》的第二条对于“小三”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样一来,有配偶的一方和小三所签订的所谓的‘分手协议补偿’就成了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刘继承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例如已婚男方和“小三”约定了一定额度的分手费或青春赔偿费,但男方可以付钱也可以不付钱,且“小三”是没有权利提起法律诉讼的;退一步讲,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所谓的分手费,若是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配偶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