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隐瞒婚内购房请求分割案
导读:在婚内隐瞒妻子购买商品房,离婚四年后妻子知道真相主张分房。最后法院认定,前夫在买房时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共同分割。
案情
陈辉(化名)瞒着妻子陆环(化名)在北京东路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金,买房七天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陈辉隐瞒了购买商品房一事。
但失算的是,陈辉在买房时办理的是商业按揭贷款,在离婚四年之后,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仍需要经过陆环签字,才能生效。无奈之下,陈辉在离婚四年后再次找到陆环,说明了该事。陆环认为,自己四年来都被蒙在鼓里,按理应当得到补偿,当即让陈辉将这笔婚前财产进行分割。但这个要求,却遭到了陈辉的拒绝。一气之下,陆环将陈辉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陆环出示了陈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根据合同内容,可以证明陈辉在2006年10月28日购买房屋一套,价值51万元,现已支付首付款162999元,剩余35万元已办理商业按揭贷款,10年贷款期。而双方是在同年的11月3日才签订了离婚协议。虽然只相隔七天,但首付金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而两人的离婚协议内容中,并未提及该套房屋的分割问题。
可令陆环没有想到的是,陈辉却反咬一口,当庭反诉陆环。陈辉声称,在婚内隐瞒陆环购买商品房情况虽然属实,但购房首付款,却是他向朋友借款支付的,现已归还的借款20万元也应当属夫妻共同债务,陆环应承担一半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辉的借款用途无法确认,因而不能确认该借款为双方共同债务。陈辉在买房时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共同分割。
日前,青山湖区法院判决,首付162999元属陈、陆双方共同所有,限陈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付款的50%,即81499.5元给陆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