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离婚隐瞒婚内购房请求分割案
2011-04-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在婚内隐瞒妻子购买商品房,离婚四年后妻子知道真相主张分房。最后法院认定,前夫在买房时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共同分割。

  案情

  陈辉(化名)瞒着妻子陆环(化名)在北京东路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金,买房七天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陈辉隐瞒了购买商品房一事。

  但失算的是,陈辉在买房时办理的是商业按揭贷款,在离婚四年之后,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仍需要经过陆环签字,才能生效。无奈之下,陈辉在离婚四年后再次找到陆环,说明了该事。陆环认为,自己四年来都被蒙在鼓里,按理应当得到补偿,当即让陈辉将这笔婚前财产进行分割。但这个要求,却遭到了陈辉的拒绝。一气之下,陆环将陈辉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陆环出示了陈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根据合同内容,可以证明陈辉在2006年10月28日购买房屋一套,价值51万元,现已支付首付款162999元,剩余35万元已办理商业按揭贷款,10年贷款期。而双方是在同年的11月3日才签订了离婚协议。虽然只相隔七天,但首付金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而两人的离婚协议内容中,并未提及该套房屋的分割问题。

  可令陆环没有想到的是,陈辉却反咬一口,当庭反诉陆环。陈辉声称,在婚内隐瞒陆环购买商品房情况虽然属实,但购房首付款,却是他向朋友借款支付的,现已归还的借款20万元也应当属夫妻共同债务,陆环应承担一半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辉的借款用途无法确认,因而不能确认该借款为双方共同债务。陈辉在买房时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共同分割。

  日前,青山湖区法院判决,首付162999元属陈、陆双方共同所有,限陈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付款的50%,即81499.5元给陆环。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