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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私藏小金库主张分割金库案
2011-03-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当事人与前夫离婚后,发现前夫在离婚时竟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60000余元,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塘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韩女士在离婚后从前夫小金库中得到了自己应得的30000余元。

  案情

  2003年初,韩女士的丈夫起诉离婚,并提出把家中财产全部留给妻子,韩女士感到婚姻无法维持,同意了丈夫提出的协议,于是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底,韩女士意外发现前夫在离婚前有小金库,其中交通银行存折一个,存款17000元。农业银行存折两个,存款44000元。存款时间均在离婚前。韩女士因此以前夫在办理离婚过程中隐瞒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前夫小金库的总计61000元的一半判归自己所有。刘女士的前夫在庭审中无法否认这些银行的存单,但辩称现还欠外债22万元,妻子要求分割存款的同时也应承担自己的债务。

  法院判决

  塘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被告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并有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韩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在离婚过程中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予以训诫。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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