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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财产一年内可起诉再分
2011-03-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次提出诉讼并得到实体支持的条件有:一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二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这个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其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案情

  张霞与李军协议离婚5年后,状告李军隐藏财产,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日前,市一中院判决驳回张霞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张霞今年39岁,李军比他大3岁,1988年结婚。李军一直经营房地产公司,生意红红火火,一家人的日子也过得其乐融融。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张霞与丈夫的关系开始出现裂痕。2001年6月19日,他们自愿协商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按照离婚协议,当年12岁的女儿由张霞抚养,6岁的儿子归李军。同时,张霞分得位于渝中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外加一辆轿车。李军则分得两套私房,两辆轿车。离婚后,李军按约定支付给张霞280万元。

  随后,张霞与李军相安无事地生活了几年。但在今年4月,张霞一纸诉状把李军告到市一中院。她在诉状中声称,当年的离婚协议是受胁迫才签订的,该协议对财产的分配、子女抚养的约定都不公平,而且李军离婚时隐瞒、转移了重要财产。张霞要求分得目前由李军持股的公司的40%股份,还要李军再分1200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

  对于张霞的说法,李军明确表示不认可。他在法庭上答辩说,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都很清楚,而且也通过协商进行了分割,张霞无权要求重分。他坚称自己没有转移、隐瞒、变卖或者损毁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判决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并未发现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最终,市一中院判决驳回张霞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承担22万余元诉讼费和保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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