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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输光家产 离婚“输款”纳入共同财产分割
2011-03-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简要案情: 盛某(女)与 黄某(男)婚后生育一子,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分居逾两年, 盛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小孩并分割婚后共同存款20万元。黄某对离婚诉求并无异议,但辩称存款20万元已被其赌博输光,现在两人没有其它共同财产可供分割。针对黄某的说法,盛某称黄某赌博输钱,她至今不知情,其应得份额的共同财产黄某应予返还。

  诉讼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财产是指公民、法人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本案中黄某已将20万元夫妻财产赌博输掉,该笔财产已经灭失,不存在进行分割的基础;并且本案的20万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所列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若对其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诉讼意见认为: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处分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已被黄某占有并擅自处分,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应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判决由黄某返还由盛某应得的份额。

  法院按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中黄某以赌博输钱的形式擅自处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具有侵权性质的恶意处分行为,侵害了盛某依法享有的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等规定,黄某擅自处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法院在判决盛某与黄某离婚时,应对该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黄某应返还盛某应得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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