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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庭“刀光剑影” 法官慧眼依法作判决
2011-02-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内容作出约定,后女方认为协议内容欠妥,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男方为逃避责任将房产转到父母亲名下,真真假假,自有公断。2011年1月17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支付王甲抚养费200元/月,2009年及2010年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9月1日前支付;位于乙处的房产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按房屋价款的一半分割给原告何某,该款可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按评估价值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2003年4月生育一女,取名王甲。原、被告于2009年4月离婚,当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子女抚养:婚生女王甲(6岁)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3800元,在2020年之前支付给女儿;二、财产分割:生意归女方所有,位于甲处房子归男方所有,乙处房子卖后钱男女双方平分;三......”。现原告认为,离婚协议内容不公,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按每月2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2、对乙处房产(上、下二层)依法分割,由原告分割其价值的2/3。

  唇枪舌战

  原告诉称,离婚协议书的第一条子女扶养问题不利于婚生女王甲的健康成长。理由是:2020年之前支付女儿抚养费,那时女儿已成年,不需要抚养,真正需要抚养的时间却得不到抚养费。协议第二条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生意归女方所有,生意价值2万多元。甲处房子归男方所有,房子价值十几万元。

  被告辩称,当时原、被告双方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扶养费的数额已高出被告工资比例,现在按200元/月计算也同意。关于财产方面已照顾到对方,被告已多承担债务。再者,原告所说的乙处的房产系由被告父母投资建造,现归被告母亲所有,原告无权分割。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乙处房产系李某2005年4月转让给被告王某的土地上所建。当时,由被告王某与李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后被告以原协议丢失为由找李某补签了一份买方为王乙(被告的父亲)的土地转让协议。

  法院慧眼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的角度抚养子女,由于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被告于2020年前一次性支付婚生女王甲扶养费的约定不利于王甲的成长,作为王甲的直接监护人,现原告请求被告按每月2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用,被告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方面考虑,同意按原告要求支付,法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第二条“乙处房子卖后钱男女双方平分”的约定,由于没有约定由谁处分,如何处分,何时处分等事项,因此,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所以原告请求依法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该房屋应归被告王某所有,由被告王某按房屋价款的一半分割给原告。该款可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按评估价值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辨称协议中位于乙处的房产系自己母亲所有,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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