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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 条款被认定无效案
2011-0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言:本案中,离婚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责任田的归属,刘某与董某离婚时签订的分田协议,对董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限制,经法院审理判决,认为协议侵犯了董某的承包经营权,该条款违反法律,显然无效。

  □案情

  2000年6月,刘某与董某双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刘某与董某对夫妻财产作出了分割,并签订协议。其中,对责任田的归属也作出约定:刘某将应属于董某的0.9亩责任田给董某,该田今后应交纳的税费由董某缴纳,但董某的责任田只能由董某的父亲代为耕种,如董某违约,该田则由刘某收回。

  2008年,董某外出务工,便将该责任田转包给村民王老汉耕种。刘某认为其前妻董某违反离婚时签订的分田协议,于2009年将该耕田强行收回自己耕种至今。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立即返还占用的耕地,给付两年的耕地租金200斤水稻。

  刘某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责任田的分割有明确约定,现董某违反约定,被告有权收回责任田。

  □断案

  法院认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妇女也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包括承包方依法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该案中,刘某与董某离婚时签订的分田协议,对董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限制,侵犯了其的承包经营权,该条款违反法律,显然无效。

  另外,被告以原告违反协议,占用原告依法承包的耕田,已经构成侵权,应将占用的耕田返还给原告,但基于农作物具有生长时间性,现种植于原告董某耕田上的农作物还未收获,被告应在该农作物收割后即日将耕田返还给原告,但应支付当年的耕田使用费即租金给原告。

  法院判决,刘某将种植在董某耕田上农作物收割后,即将占用耕田返还给董某,并支付两年的耕田使用费200斤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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