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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侵害他人居住权被认定无效案
2011-0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女儿,并约定父亲享有居住权。岂料过户才半年,女儿却将房子卖给母亲的一名同事,被逼腾房的青山男子王先生将女儿和购房者告上法庭。历经两年诉讼,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

       2006年,50岁的王先生同妻子吴女士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他们婚内居住的位于青山区新沟桥街一处房产归女儿潇潇所有。第二年,经青山区法院调解确认:上述房屋归潇潇所有;王先生协助办理过户;王先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直到自愿搬出为止。

  2008年初,一名叫周先生的男子声称自己是房主,逼王先生退房。王先生发现,当年1月28日,女儿与前妻将诉争房屋卖给周先生。王先生认为,母女二人的行为,侵害了他合法享有的居住权。同时,王先生还发现周先生和吴女士是同事,且购房前也未实地查看过房屋,因而认定他们是恶意串通买卖房屋。

  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索讨自己的居住权。

  周先生辩称,他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诉争房屋的行为,合理合法。王先生将他所购买的房屋占为己有,导致他在外租房居住,故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起诉,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潇潇与周先生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潇潇、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而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青山法院法官审理认为,潇潇、吴女士明知王先生享有诉争房屋的居住权,潇潇受赠房屋附有允许王先生长期居住的义务,在未征得父亲同意下,将房屋卖给周先生,这一买卖行为不仅侵害了王先生的居住权,而且违反了赠与合同中的附属条款。

  周先生与参与卖房的吴女士原是同事,其购房时不问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不实地查看房屋,一日之内就完成价值巨大的买卖活动签约、付款、办证等程序,有违常情,存在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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