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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擅自出卖家产 买卖合同认定无效案
2011-01-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协议离婚后,发现漏分了一处房产,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并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没想到此时一买房人却把女方告到法院,说房子已经不是她的了,要求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案中牵案,法院一一审理清楚。最终,此案以买房人败诉告终。

  >>>买房人起诉

  今年5月份,一位买房人到芝罘区法院起诉说,在今年4月份,他花将近14万元,从市民李某手里买了一套住房,合同也签了,款也付了,该交的契税等相关费用也交了,就差没办房证了。但没想到的是,李某的前妻因他们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申请法院查封了此房,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为此,请求法院首先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再判令男女双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男女双方辩称

  法庭上,作为第一被告的李某说,买房人说的属实,他同意继续履行与买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愿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的前妻则说,那套住房是当初的夫妻共同房产,男方在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就把房子卖了,买卖合同应该无效。买房人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她作为产权人有权追回该房,并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证。

  >>>法庭调查

  为了查清事实,法庭查看了房屋买卖合同、完税凭证、房屋销售发票、收条、收件清单、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据。

  从这些证据可以看出,这套住房确属李某与其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但房产证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女方向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在先,男方卖房在后。当女方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依法查封此房产时,男方与买房人已经付完了各种款项,只差房证没办出来了。

  >>>法院判决:

  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法院认为争议的房产确属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尽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该套房产进行处理,但仍属于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男方在没有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就出售,买卖合同无效。

  至于买房人,虽已全额支付了房款,并交纳了相关契税,但在法院查封房产时,尚未取得房产主管部门的登记,亦没有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因此,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房证的主张与法律相背,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买房人的损失另行追究

  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姚晓玲律师谈起此案介绍说,《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男方无权对该房产单独进行处分,故法院判决买房人与男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至于因男方无效处分行为给买房人造成的损失,买房人可以请求男方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如有其他损失,可按过错责任要求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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