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孩子是房屋的唯一所有人 父母争房无依据
2011-01-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楼房登记在孩子名下,该行为的实质为赠与,因此离异父母对房子均无法主张。

  案情:1997年,张某和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子张某某。2006年,张某夫妇出资22万元购买了第二套楼房。在办理房产证时,他们把第二套楼房登记在了张某某名下。2008年3月,张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张某某跟王某一起生活;第一套楼房卖了用于偿还借款,第二套楼房归王某所有。2008年11月,张某因生意亏损,想到第二套楼房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遂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将王某起诉到了当地法院。

  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张某和王某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张某某,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张某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张某与王某均无权处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