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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之名购房 妻申请房产过户案
2010-1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以丈夫的名义所购买的一套期房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双方离婚后就该套房产的归属发生争执,最终对簿公堂。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妻子所有。

  基本案情

  王晓、张慧夫妇于2004年10月就夫妻财产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并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约定以王晓名义于2003年11月购买的河西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属于妻子张慧个人财产,而丈夫王晓不主张任何权益。2005年3月,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仍约定上述房产的权益归妻子张慧所有,但当时由于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无法过户至张慧名下。2009年,该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张慧遂要求过户该房产,几经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庭辩论

  原告张慧诉称,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诉争房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也约定了该套房产的归属,当时只是因为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无法过户。如今,该房产权证已办理,王晓应当过户该房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诉至法院解决。

  被告王晓则辩称,《夫妻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书》均属实,但双方离婚后,妻子张慧并未履行离婚财产约定中对诉争房的任何义务。离婚后,他的父母住进了该房屋,张慧也是同意的,为此该房产的贷款、物业等费用一直是由自己父母支付的,如今两位老人均已年过六旬,且无其他住所,故不同意前妻张慧诉请。

  法庭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及《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约定事项,故该诉争房屋的财产权益归张慧所有,王晓取得产权证后应依约办理过户,关于王晓所持其父母偿还诉争房屋贷款并一直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晓应另案起诉。综上,一审判决王晓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张慧名下,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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