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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口头约定不生效 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2010-12-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前购得按揭房,婚后口头约定财产归属。日后,夫妻闹离婚,在房产分割方面起争议。

  案例: 2007年赵先生买了一套3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1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 2008年7月,赵先生结婚。婚后他和妻子只是口头约定收入各自分开使用,并没有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房贷一直都是用赵先生的工资偿还。

  最近两人闹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赵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那么,按照法律应当怎样处理这份房产?

  法律解析: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赵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赵先生个人所有。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赵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该情况下,赵先生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链接 http://www.lihun66.com/hylaw/newlaw/80636.html?1293177295

     http://www.lihun66.com/hylaw/newlaw/80636.html?129317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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