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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雷区” 提高警惕防吃亏
2010-1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协议书中有模糊的财产分割条款。前夫投资的公司,股权价值大幅上涨。后来股权转移,前妻主张分割。因依据不足最终没被支持。对此,律师对离婚协议的签订提出了实用的建议。

  案例:

  张某与小欧1999年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5年3月,在征得小欧的同意后,张某和3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4个合伙人每人投资10万元。没想到,2006年张某与小欧发生了感情危机,此时正是他们婚姻的7年之痒时期。 二人最终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 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此外,张某另立字据:“暂欠小欧10万元整,于2009年5月前付清。”随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转眼两年过去了,张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张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某转让了股份。

  小欧听说此事后将张某告到法院,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确认张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张某则认为,当初答应另给小欧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所以现在只能给她10万元,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小欧是否有权分割张某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

  评析:

  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小欧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资10万元一事,但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如果小欧认为丈夫有隐瞒投资的行为,必须举证。其次,张某主张另外给付小欧1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的处理,小欧若否认,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说法。第三,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其他财产”就应该包括张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股金。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处理完毕,并无遗漏,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

  离婚之后收益 对方不能分割

  既然二人已经对股权投资做了处理,所以离婚两年之后,张某转让股权获得100万元,是在离婚之后获得的增值,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只需按照离婚财产约定给付小欧10万元就可以了。本案中,如果小欧有证据证明当初丈夫投资10万元是瞒着她的,她并不知情,并且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也并未提及此笔款项,则小欧可以在离婚后,再次就这项未分割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时候,如果张某不能证明100万元是离婚后的财产增值,则小欧就可以要求分割100万元。

  专家建议:

  签订协议又反悔法院不轻易支持。虽然法律规定,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以对方欺诈为由对离婚协议反悔,但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双方在订立协议时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会考虑这些因素,除非当事人有确切地证据证明对方欺诈。

  签协议时两种表述较忌讳

  离婚协议中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极易引起争议并可能会伤害弱势方。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等的表述比较多。正常情况下,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如果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诉讼索要,但根据这一条,就极有可能丧失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风险性极大,当事人应慎重对待,尽可能将协议涉及财产事项内容列清楚,还可注明“本协议之外,一方如有隐匿财产行为,一经发现,该财产全部归对方”之类的约束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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