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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协议”被支持 女方“红杏出墙”吞苦果
2010-12-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言:一对小夫妻签下“爱情协议”,互约如果一方对伴侣不忠,则孩子、房子归对方所有。谁也没有想到这一纸爱情承诺最终成为了法院在审理他们离婚案件时分割财产的依据。丈夫在取得妻子“红杏出墙”的证据后,愤而起诉要求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他们的“爱情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子女及财产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条件成就,被告在婚姻问题上负有过错责任,因此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将孩子及房子判给了男方。

  原告王明(化名)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于 2003年 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原、被告在结婚前后感情尚好,但被告自 2003年底与其他男子关系暧昧,使原告受到了污辱和精神刺激,原告一再忍受,并给被告改过的机会,可被告不知悔改更加无所忌惮。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霞(化名)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是原告对被告的无端猜疑,无故限制被告外出,不允许被告与朋友联系。现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但要求婚生子随被告生活,被告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由被告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明就被告李霞“红杏出墙”向法院提交了派出所出警证明及五份证人证言,上述证据证明,去年 11月 20日晚 10点多钟,被告与一名男子同室居住。对此,被告李霞称她与该男子并没有不正当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在婚后与他人关系暧昧,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另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协议书,载明如果一方对爱情不忠,背叛配偶,则房子和孩子归对方。对此,被告承认协议书是她亲笔签字,但认为协议书内容不真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子女及财产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核准。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各自所有。被告在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关系暧昧,对婚姻问题极不负责,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创伤,导致双方离婚,被告负有完全责任。现双方关于子女及财产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因条件成就,被告在婚姻问题上又负有过错责任,故子女随原告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有利,对双方的协议,法院予以确认。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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