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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得到补偿又欲分割房产 法院依法驳回
2015-12-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2月9日了解到,新野县上港乡一女子得到丈夫支付的13万元后二人协议离婚,却又起诉要求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终被驳回。

  2007年4月,新野县上港乡一女子周某与同村田某结婚,两人婚后居住在由男方父亲出资所购的房屋中。2010年5月办理该房屋房产证时将所有人登记为田某,共有人登记为周某。

  2014年3月,田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田某付给周某13万元经济帮助。周某明确表示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认可房屋由男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当年6月,田某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处房屋,支付给自己补偿款20万元。

  新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调解时,均认可房屋由男方父母婚前购买,并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田某称是基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才对周某支付 13万的补偿,不存在婚前隐瞒财产。而周某称案中的13万是对其他公共财产的分割,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在离婚时对其他公共财产分割的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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