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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
2011-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方晓旻实习生林子杨)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去年,市民在婚前到有关部门进行财产约定或公证的人并不多,但致电咨询有关情况的人数却比往年增加。“财产约定”门前冷清,一方面与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有关,另一方面,与本地百姓的传统婚姻观念离不开,甚至有的市民更担心,财产约定会使婚姻存在猜疑,破坏和睦感情。

    市民肖女士原籍湖南,来汕12年,与湖南籍的丈夫离婚时,家中的房子归她所有,去年她打算与现任的汕头籍丈夫结婚时,因为听朋友说结婚8年后,婚前个人的房子会变为双方共有,为此,她专门咨询了公证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也就是说,肖女士担心婚后原有住房会变为双方所有是不存在的,不管再过多少年,房子还是归她所有。

    采访中,市司法局公证处郭先生向记者介绍,如今前来咨询婚后财产问题的人比以前增加,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也抛弃了以往认为夫妻双方就该共享财产,或觉得夫妻间讨论财产问题伤感情的观念。去年公证处仅有十例左右签订财产约定书的夫妻,主要是制定关于婚后财产仍为各自所有的原则。郭先生告诉记者,大多数咨询者都是经济独立、收入稳定的再婚人士,不过因为新《婚姻法》在这方面做了明确的新规定,大多数人咨询后都觉得没有必要再做婚前财产公证。

    被视为保障婚姻财产的“约定书”是否能真的为夫妻双方带来“安全感”?有些市民对婚前公证抱怀疑态度。市民邹先生认为,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相互信任是维持感情的重要因素之一,婚前进行财产约定或公证无疑将给双方带来猜疑,即使两人同意约定,未必各自心里不会耿耿于怀。而也有市民表示赞同。他们认为,法制社会就应该处处以法来体现公平,就算是夫妻也要有各自的空间,经济相对独立并进行约定才能让婚姻更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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