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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 辨析“离婚损害赔偿”和“少分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这是一般人的认识,但这是错误的认识: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哪些被认为是过错行为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此看来,只有这四种行为被法律认定为过错行为。那么,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不是就应当少分或不分得财产呢?我查阅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看到有这方面规定。因此,我认为,有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者之间没有关系,所以人们普遍认为的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虽然有上述四种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上述四种过错行为的过错方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婚姻法》有没有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规定呢?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这一条款并不是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损害的后果责任,并不能想当然的将其与过错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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