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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经济帮助解燃眉之急 并非长久之计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有些人因为离婚往往会处于窘迫的境地,生活困难,连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无法满足。这时,你可以暂时放弃自尊,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但经济帮助只能是暂时的,要想生活如意,必须自食其力!

  法律根据: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生活困难具体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1、一方以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双方均无住处的不在范围内)。

  经济帮助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这说明,这种经济帮助既可以是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也可以是对房屋一定期限的暂时居住权;或者是给予对方一定份额的房屋所有权。

  律师小提示:任何经济上的帮助都是暂时的,只解一时之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建议有劳动能力男女双方应尽力通过自食其力的劳动获得经济收入,以保证生活来源。而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一方,也可能通过向有关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来解决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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