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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之军人离婚规定
2011-08-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婚姻法之军人离婚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

  离婚与政治无关,一般不会影响其工作政治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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