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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涉外婚姻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军人结婚,要符合《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一般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在我国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

  参照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实行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答复,规定中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转业或复员后不再受此规定限制。(服役于有涉密年限的部队组织除外)。

  军人结婚,需要所在部队相应级别政治部(处)开证明,部队会按照本部门的规定核实配偶身份之后出证明,配偶身份不符合规定要求,部队是不会开证明的。如有当事人不能理解,可以与所在部队政治部联系,了解更详细的政策规定。

  军人涉外婚姻法律规定

  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执行。规定中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对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香港文汇报今天对此作了报道。报道说,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中没有对涉外婚姻作出规定,但军队出台的贯彻《婚姻法》新规定则对于军人的涉外婚姻问题做了明表述。

  另据日前的解放军报报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1月9日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总政组织部领导此前就此规定答记者问时也曾做出上述表示。

  据悉,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规定》中还删除了原《暂行规定》中“反革命”、“坏分子”、“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等一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提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比以前的提法更为科学合理。

  考虑到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就业方式多样,军人与社会接触少等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重申了恋爱报告和政治审查制度,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更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报道还称,《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军人应模范遵守《婚姻法》,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规定》将军人晚婚年龄规定为初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

  军人禁止和哪些人结婚

  1、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执行。规定中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对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2、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3、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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