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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父母出资所购的房屋
2011-04-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父母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赠与给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发生争议的,处理起来比较好操作,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及有关解释来解决。离婚案件中,出现比较多、争议大的是,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而出资如何确定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的学者认为,在按本条规定认定赠与时应该区分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的还是子女已经单独生活的,后者还得区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还是父母在子女购置房屋时出资,一定要慎重。

  笔者认为从本条整体和立法精神来看,本条解决的是父母在子女购置房屋时的“出资”问题,把父母的“出资”行为认定为赠与,而不是父母自己作为共同有人购置房屋,也不是作为借款人为夫妻双方提供援助。本条的关键是如何判定父母的“出资”是赠与给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赠与合同均体现了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分别归各方所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受赠和继承的财产划归夫妻一方所有。

  我国《婚姻法》将婚后赠与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归夫妻一方财产为例外。在确定父母“出资”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关键在于父母的意图,即意思表示。这里,笔者要考虑的是,父母意思表示的行使时间,即父母意思表示在何时表示才是父母的真正意思表示?表示的时间性,司法解释没有给予规定,这就给实务中带来操作困难。一旦,夫妻双方当事人出现离婚,父母往往会明确表示“出资”行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推翻以前的表示或者根本不承认曾经表示过赠与夫妻双方。当然,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的不统一,处理的结果不同。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法理、情理还是从父母的本意出发,应该以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为其真正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离婚时或者发生纠纷时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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