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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给付礼金不是彩礼 离婚请求返还无由
2011-04-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正因为如此,很多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本案中的男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后给予女方巨额礼金,同居两年双方不合闹离婚。离婚时男方请求返还礼金却遭到了法院的不认可,法院认定这100万元不是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的当事人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

  再婚表诚心 彩礼奉上现金一百万元

  离婚想要回 法院认定已属共同财产

  为了和博士女友结婚,男子承诺只要登记就送她100万元。登记第二天他果然将100万元送给老婆,可最终二人没有举行婚礼,却因离婚闹上法庭。男方想将100万元彩礼要回,可法官认为,这100万元是登记转天送的,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海是油品业的一个私营企业主,与前妻离婚后,在朋友的引荐下,看上了博士研究生陈青。张海极力要求尽快登记,为了表达自己的诚心,他拿出一个小皮箱,打开一看,满满一箱钱——100万元现金。张海向陈青许诺:“登记的转天,这100万元作为彩礼,我送你了。”

  两人在2007年3月份如愿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张海于转天将100万元交到陈青手中,但一直没有举行婚礼。后来双方因为种种矛盾造成感情淡化,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张海给付陈青的100万元双方产生了争议:张海要求陈青将其给付的100万元彩礼返还,陈青则不同意返还。张海遂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100万元彩礼。

  日前,法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给张海,并建议双方调解解决。

  最终没有能够结婚 结婚后未共同生活 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三种情况可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评析: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正因为如此,很多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彩礼应该返还呢?如果在发生彩礼赠送以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的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目的,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没有缔结婚姻,或者缔结婚姻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赠与人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就本案而言,张海在与陈青办理结婚登记后第二天给付陈青100万元,双方断续地同居两年。虽然没有举行婚礼,但也属于法定夫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所以张海与陈青于2007年3月即成为夫妻,张海给付的陈青1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彩礼。因为其是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后给付的,张海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缔结婚姻了。所以张海要求陈青返还100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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