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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股权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
2011-03-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股权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增多。离婚案件涉及夫妻股权的分割已在我院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涉及法律关系较多也较复杂,要注意维持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的原则;三是维护其它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由于股权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所以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何分割股份,也可按时价作价,由持股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全部股份的50%的现金补偿,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困难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这个企业是由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时,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若夫妻双方就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3)独资企业中的财产分割。若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双方均主张该企业,则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这个企业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夫妻离婚时一方若不想参与公司经营,可以转让其股权给配偶或其它股东,转让的对价归其所有。但是,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给股东以外之人,一定要按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所持的股权不同,持股权多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夫妻双方也可以对股权重新确认,经其它股东同意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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