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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方法
2011-03-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的公有房屋。具体处理离婚诉讼中有限产权房屋所存在的问题,一是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二是难以确定有限产权房屋的价值。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除应遵循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利于生产生活等一般原则外,还要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从而才能依法规范调整有关房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有限产权房屋的纷争。

  有限产权房屋主要形式有:

  (1)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职工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占有、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对内、对外出售,在对外出售时,单位收回与其投入的土地等价的资金。

  (2)单位以大比例、职工以小比例投资建房,即民建公助。房屋产籍落在职工名下,并规定职工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一般为五年),限制限期满后房屋执照发给职工,职工在出售或出租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

  具体处理离婚诉讼中有限产权房屋所存在的问题,一是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如夫妻双方享有的完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不完整的收益权、处分权等,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并不是十分清晰、明确。而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是权利分配的具体化,必须是具体的权利或是定量的财物,因此在判决时,就难以确定具体权利归属夫妻任何一方。二是难以确定有限产权房屋的价值,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对一般财产的处理,往往要先确定其实际价值,再调解或判决产权归属一方,并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致使难以认定夫妻共同享有的价值。价格评估只能计算全部产权的价值,而不能计算夫妻双方享有的那部分产权的价值;按夫妻投入的价金计算部分产权的价值;又忽略了房屋的升值部分(当前绝大多数有限产权房屋出售价格都高于原来集资价金),不能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

  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方法

    所以我们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除应遵循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利于生产生活等一般原则外,还要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从而才能依法规范调整有关房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有限产权房屋的纷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首先应确定该有限产权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原则上只有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才能分割。应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对双方共同投资取得产权的,当“部分产权”分给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后,应按所得房屋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判令“部分产权”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另一方依法予以经济补偿:

  (1)婚前由一方取得产权房屋,婚姻关系存续8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取得本单位部分产权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单位同意变更房屋产权共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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