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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保障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1-03-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逐渐得到呈现。在农村离婚案件中, 起诉方往往会提出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民法通则第80条第2 款规定:“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组成人员,与其他的家庭人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离婚时,应当保护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据此,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保护离婚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如何分割,并无可供参考的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财产,但笔者作为民事审判法官,最近尝试了以“按份共有”的方式解决离婚夫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效果不错。

  郭某与杨某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1998年,郭某、杨某及两子女、杨某的母亲共五人与村委会鉴定土地承包协议,承包5.39亩土地,其中1亩多已被丈量征用,土地征用补偿款既将发放。今年9月。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结婚时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再加郭某外出与杨某分居多年,双方对离婚基本没有争议,但由于双方所承包的土地位于县城附近,被征用的可能性很大,财产价值很快就会实现,故对承包经营的5.39亩土地经营权如何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互不相让。原因是因为不同位置的土地征用时间先后不一,都想要土地征用时间近的、区位地势好的。从谈话中可知,对耕种土地双方都没有太大的兴趣,目的主要是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平均分成五份,五承包人各享一份,不同时间征用的土地补偿款都按五份平均分配,由村委会直接按比例发放,未征用的土地五人依然按份共有。这个建议,双方均认为可行,笔者在征得了五共有人的同意后,制作了调解书,并把调解书送达给村委会留存,以备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操作。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成功解决了当事人的离婚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也为今后解决离婚夫妻间不可分割使用的财产提供了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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