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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 发现新财产要求分割
2011-03-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致使财产在离婚时遗漏分割。事后,受害人发现这一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能够平分。遭到隐藏财产方的反对。于是双方对簿公堂,请法院公裁。法院经审理查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案例简介

  王某(男)与高某(女)2004年6月结婚,与2008年7月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

  1、某街道某号楼某单元5室的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没有偿还的贷款由高某偿还。

  2、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3、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2008年10月,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7月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于08年9月又发现被告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要求分割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8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同意的。被告购买本市XX路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归被告一人所有,故该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担。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XX路的房屋因法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律师对案情进行分析并在法庭提出以下主张:

  1、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

  3、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根据《婚姻法》47的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中,原告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开始计算。原告2008年10月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买的XX路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因该房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本院对于被告的此主张难以采信。因此,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9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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