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正文
婚后购置的金银首饰离婚按共同财产分割
2011-03-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妻子婚后花重金买首饰,丈夫提出离婚,但这些金银首饰如何处理,却成了难题。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难道这些用夫妻财产购买的个人使用的金银首饰就是个人财产吗?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案情:

    陈伟说,2001年,他与家住新洲徐古镇的初中同学李小丽结婚。1年后,因经济压力陈伟去广州打工,所有收入均寄回家中给妻子保管。妻子李小丽爱漂亮,几年下来买下总价值3万多元的首饰。

  今年5月,陈伟回家发现家中几乎没有存款,询问后才知,原来妻子把大部分积蓄买了首饰。为此,陈伟与妻子发生争吵,此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和,并决定协议离婚。

  陈伟说,家里值钱的东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小丽平分这些首饰,但李小丽却认为这些首饰是她的个人财产,夫妻俩为此争执不下。(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些首饰中李小丽“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小丽的个人财产予以尊重。

  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经典推荐:

http://www.lihun66.com/ccfglaw/lhcaichanfg/80930.html

房产分割是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

http://www.lihun66.com/ccfglaw/lhcaichanfg/79861.html

离婚时一方恶意转移财产 另一方怎么办?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