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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不适用于债权人
2010-12-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李某和赵某结婚已10年,因赵某另有所爱,双方准备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初订离婚协议内容为:房屋、汽车、共同债权全归女方,债务全归男方,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需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自愿离婚只要对孩子、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从形式上就符合了协议离婚的要求。夫妻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归一方全部承担,但是夫妻之间协议的约定只对协议中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间对于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否则,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虽然在离婚时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但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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