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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非共同财产 占离婚争产战“先机”
2010-12-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提要:想要在离婚争产战中获得“先手”,一是在家庭财产中找出尽可能多的非共有财产,二是在离婚前不动声色地将部分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其他人名下。签订婚前协议是保护财产的最好办法,但有人会问,如果当初结婚时没想到要签订婚前协议,那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有其他办法能让我在将来可能出现的离婚争产战中占得先机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所以想要在离婚争产战中获得“先手”,一个办法是在家庭财产中找出尽可能多的非共有财产,还有一个办法是在离婚前把部分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非共同财产”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和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进行分割。

  在这四种情形中,第二和第四条只适用于存在该情况的特定家庭,真正能做文章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杨律师说:“确定某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没有做过的话,就需要对你所主张的婚前财产进行举证,否则均视为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容易举证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由于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一目了然。但对于存款、股票、基金、金银珠宝等动产和虚拟资产,如果婚前没有明确其归属,就只能当成共同财产来处理。

  其中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往往会有到期取款或股票买卖等操作,很难在婚后长期保持不动,而且婚后产生的分红和利息收益也被认为是共同财产。除非完全没有变动过,否则这部分资产一般都会被法官归为共同财产。

  而金银珠宝等动产最好保留好购买时的收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购买时间的文件,以作为确实是婚前购买的依据。如果金银珠宝是婚后婆婆或丈夫购买后送给媳妇的话,婚后男方有可能会想要讨回或分割这些财物,作为女方,最好的争产办法就是当初赠送给自己的时候就请对方写下书面赠与书,因为以上第三种情况说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父母对某一方的无偿馈赠或夫妻间的赠与都包括在内。

  另外如果房子是对方的婚前财产,但婚后该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状态的话,那虽然房屋产权你没份,但你却可以主张分割婚后的房屋租金收入。

  杨律师还介绍说,眼下父母给子女购买婚房的情况很普遍,而我国最高院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指出,婚前父母出资买婚房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而婚后父母出资买婚房的则正好相反,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因此对于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情况,只要父母在赠与子女房产时写下仅赠送给子女个人的书面赠与书,就能在今后的离婚房产争夺中避免对方分掉一半房产。而且这样的赠与操作可悄悄进行,对婚后的夫妻感情和婆媳关系都不会造成伤害。但前提是做通另一方的“思想工作”:“房产证上写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名字都一样,婚后财产总是一人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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