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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离婚财产分割之迷局
2005-11-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闻背景

  2000年离婚人数为4346对,2001年为4394对,2002年为4921对。这是南京市民政局关于该市离婚人数的一组统计数据。数据表明,离婚人数正呈逐步上升的趋势!俗话说,“结婚容易离婚难”,可能除去双方的亲朋好友和社会舆论压力之外,离婚更难在夫妻财产究竟该如何分割。而且,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部分,不再因“结婚满八年”而发生任何性质变化。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则要进行分割。所谓当局者“迷”!我们并不想看到那么多曾经恩爱的人走到婚姻的尽头,更不愿看到他们为了财产利益而成为陌路人甚至仇人。带着这样的愿望,记者采访了南京市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蒙秀运律师、陈议律师,南京大众律师事务所的孙扬广律师,南京玄武区法院的查宣东法官,并请他们通过相关案例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希望能给那些不得不离婚又正在为夫妻财产分割烦恼着的人们带去一些帮助。此文参照了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1996年2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A 五例个案破解房产分割

  案例一:王强于1998年个人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因各种原因,直至2000年王强才办好产权证。1999年王强与张娟结婚。2002年,夫妻二人离婚,张娟认为其房产证的办理时间在他们结婚之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能分到一半。但王强却认为,其房是他在结婚前一人出钱买下的,且产权证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律师分析:尽管该房由王强在婚前一人出资买下,但真正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时间,即产权证的办理时间在他结婚之后,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该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案例二:杨军与陈小莉1990年结婚,1992年杨军所在单位出资一部分、他们夫妻俩共同出资一部分,买下了单位分配的一套福利住房,产权证办在杨军一人名下。2002年,杨军与陈小莉离婚。陈小莉认为其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能分到一半。但杨军却认为,房子是他单位分配给他的福利住房,且产权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不能算为夫妻共同财产。意见稿规定:“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查法官解释:采取竞价方式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在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条件基本相同的基础上。案例三:程刚与黄海琴1996年结婚后,一直租住在程刚所在单位的公房中。2000年,程刚与黄海琴离婚,黄提出她无房居住,要求把房子给她居住,或补偿她一定的住房补贴。
  通知中对夫妻二人对公房都有承租权的定义为:“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否则,就只有一方对公房拥有承租权。蒙律师分析:因其房屋所有权在单位,属租用的公房,所以此房不能算作夫妻任意一方的财产。这类案件应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情况是只有一方有此房的承租权。如果无承租权的另一方要租住这房子,必须经过产权人即单位的同意,但是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不会同意给非单位职工居住的。这种情况下,承租方对另一方无任何经济补偿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二人对此房都有承租权,法院对承租公房这一类案件不能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到底由哪一方来居住使用。案例四:1996年,朱小鹏的父母拿出10万元钱给儿子买房结婚用,同时,朱小鹏与王薇也共同拿出18万元(其中朱小鹏出12万、王薇出6万)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办在朱小鹏一人名下。次年,两人结婚。几年后,夫妻俩离了婚,王薇提出当时买房她也出了一部分钱,其房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朱小鹏应退还她房屋价值一半的钱,即14万元。与此同时,朱小鹏的父母也向王薇追偿5万元钱。意见稿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通知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孙律师分析:父母出资买房给子女,可分为三种情况来处理:赠与、借贷、部分产权。赠与即赠送,父母所出钱款无需偿还;借贷即父母所出钱款是借给子女的,子女有义务偿还;部分产权即父母与子女公证按出资比例各占一部分产权。蒙律师分析:上述案例中,由于房屋产权归属时间在朱小鹏与王薇结婚前,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该房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是朱小鹏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王薇所出6万元钱有证据可以证明,那么王薇可以向朱小鹏要回这6万元钱。至于朱小鹏的父母所出的10万元钱,如果其父母认定这10万钱是借给儿子的,由于这种借贷关系发生在朱小鹏结婚前,根据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此笔债务应算作朱小鹏的个人债务,由朱一人偿还。(注:此案例判决未考虑房屋现价问题)案例五:1998年,严伟个人拿出6万元钱付了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1999年,严伟与张俊领证结婚。婚后,夫妻俩人共同付清了房子的全部余款20万元(其中,严伟拿出5万,张俊拿出15万)。2002年,夫妻二人离婚,经两人协商,房子留给严伟使用。同时,张俊要求严伟赔偿她15万元,因为当时她出钱多。陈律师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此房婚前的6万元钱属于严伟的个人财产,婚后的20万元钱应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遵循夫妻一人一半的原则来分割。因此上述案例中,严伟只需赔偿给张俊10万元钱。
    (注:此案例判决未考虑房屋现价问题)

  B 两种特例

  特例一:分割财产之阴谋———房产转移
    案例:1998年,唐国龙与陈丽萍结婚。婚后,夫妻俩共同出资20万元买下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办在唐国龙一人名下。2001年,夫妻二人的感情每况愈下,并且双方都已有了离婚的意思。见此情况,唐国龙瞒着妻子,拿着房产证到房产主管部门将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人,且房屋产权也很快过户到另一人的名下。两个月后,唐国龙与陈丽萍离婚,两人协商,将房子留给陈居住。谁知陈才住了一个星期,发现房子早已被唐国龙私自卖给了别人。气愤的陈丽萍将唐国龙告上法庭,要求唐赔偿给她15万元。但唐认为,房子当年买的时候只花了20万元,所以只肯赔给陈丽萍10万元,而且唐国龙到有关鉴定部门对该房进行评估后,得知该房的现行市价为26万元,所以认为最多也只能赔给陈丽萍13万元。陈律师分析:房屋的赔偿价格应按照鉴定机构所评估的现行市价来处理,所以在上述案例中,不论当年的买价和卖给第三人的价格,唐国龙应赔偿给陈丽萍13万元钱。[Page]
    特例二:财产分割之后痛———债务纠纷
    案例:王刚和许虹于2000年结婚。2001年,王刚在许虹知情的情况下,向许的哥哥借了3万元钱投入到股市中。2003年,夫妻二人离了婚。许虹认为王刚所借的3万元钱是投入到他个人的股票中,应属于王刚的个人债务。同时,许虹手中还有这3万元的借条,并举证当时3万元钱是通过银行信用卡走账的,要求王刚偿还这3万元钱。意见稿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个人债务主张权利的,不得将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用于清偿。”陈律师分析:如果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前,所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如果借贷关系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所借债务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来偿还。上述案例中,尽管王刚所借3万元钱投入到他个人的股票中,但股市所赚的钱仍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而且王刚当时借款一事、借款数量、借款去向等,许虹都完全知情,因此,该笔债务应当算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刚和许虹应每人偿还1.5万元。法官解释:为防止这张借条是由许虹自己造假所为,法院会对此借条进行鉴定,查实是否为两年前所书写;同时也会到银行查实当时是否有这笔账目发生。一旦查实,将会判决王刚和许虹每人偿还1.5万元。
  此外,意见稿中还对一年内婚姻财产分割、经营权和股权分割、涉及第三者时的财产分割等方面都做出了最新的相应具体规定。

  C  三种可能

  可能一:一年内婚姻财产分割
    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及双方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所给付金钱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的,在财产分割时可考虑给付方适当多分。”
    可能二:经营权、股权分割
    意见稿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出资经营的,出资部分的权益归个人所有。但另一方为该财产的经营管理做出较多贡献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离婚时该财产权益为双方共有。”
    可能三:涉及第三者时财产分割
    意见稿规定:“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对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申请对配偶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际持有的财产比例范围内,参照双方的诉讼风险负担系数,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D 两点建议:依法保护自我财产

  预防债务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另一方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所借债务,为预防另一方事后翻脸不认人,不肯承认自己当时完全知情,可以在当时发生借贷关系时,要求另一方也在借条上签字,证明知情。预防财产转移:现代家庭中,经常由女方一人掌管经济大权,男方对此是一笔糊涂账,甚至家中存款在哪个银行、账号等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将现金转移,男方就只能吃哑巴亏了。所以,无论男女任意一方,对家中经济情况都应心里有个底。尤其夫妻两人将要离婚时,可就要留一个心眼儿了。再比如,购置高档物品后可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对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寻找证人等方法均可防范财产转移。
  但令人遗憾的是,记者从南京市公证处了解到,目前到公证处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并不多。更有趣的是,年轻人前去多是公证婚前个人财产到婚后通通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工作人员透露,这种约定有利于促进俩人感情;而再婚者前去多是公证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归共同财产。其实,根本无需公证,《婚姻法》规定就是如此,但是由此可看出,年长的人考虑问题更加成熟全面。年轻的新人们,是否也该考虑一下婚前公证呢?免得出现曾经恩爱无比的一对却要撕破脸皮走上法庭的难堪一幕。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9日 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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