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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离婚财产纠纷案在琼开审
2005-11-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全国最大的离婚财产纠纷案3月25日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对离婚夫妻将对簿公堂,分割总额超过3亿元的家产。据悉,该案仅诉讼费就高达160万元。

本案原告张某在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中阐述,1996年和被告余某结婚,仅过了一年多,张某即发现余某有外遇,并育有孩子。张某于2000年底向法院申请与余某离婚,2001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据了解,2001年底,张某向法院申请离婚时,并没有向余某提出多少经济要求。张某和余某的婚生女儿自小患有双股关节骨膜炎,张某在离婚时要求余某一次性给予孩子的医疗费和抚养费共约23万元。但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缺乏证明余某经济条件优越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只判决了余某应该每年一次性支付孩子6000元的抚养费,而拥有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暨希尔顿酒店巨额股权和财产的余某,竟然至今未支付分文。

正因如此,离婚后张某才下定决心,全力查找与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同财产的证据,并于2002年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自己的经济权益。

海南省妇联权益部主任毛维萍分析说,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妇女往往遇到对家庭财产状况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而导致家庭财产分割不公正,家庭婚变对妇女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而离婚时家庭财产分割的不平等,又损害了妇女的经济利益,《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妇女的财产权在离婚时很难得到保障。

对此案,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某的代理律师王雁磊认为,由于妇女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在离婚官司中往往是女方要去将财产找出来,大量的举证责任在女方,特别是财产属于公司股权时取证工作更难,对妇女明显不公。

王雁磊介绍说:当大量的男方财产,存在于男方所在公司,男方在公司所处的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就造成了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取得证据,特别是涉及到男方在该公司的工资、奖金、利润分配和以股权表现的财产状况时,女方及其代理律师根本不可能从该公司取得相关证据。

海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专家严传东说:随着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数量急剧增加,表现形式也日益复杂,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也正因为它的复杂性和涉及财产的数额往往比较大,而成为许多夫妻财产纠纷尤其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

严传东说,由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加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制度让事先没有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无法举证,财产难以得到公正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妻子支配的大多是日常开支部分,而对家庭财产的投资和经营管理既不关心也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妻子往往因为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使取证难成为目前离婚财产纠纷案中的一个突出特点。

他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一切财产,除非婚前另有约定的,应该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新的婚姻法用列举法将家庭共同财产分得过细,反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立法部门应该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建立保障妇女知情权的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婚姻纠纷,妇女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障,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有权去调查取证,如果不能给予保障,应该举证倒置,即男方证明自己没有那么多财产;此外,还应该延长妇女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离婚时没有查到的财产,以后暴露出来,还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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