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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问题
2017-11-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的时候很大的纠纷来源于财产分割,因为分割不均,各自都认为自己应该多分,但事实上由该如何分呢?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什么说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应该遵循什么原则,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点: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债权、投资收益、购置财产、住房补贴及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点:财产分割时遵循哪些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只是可以被要求损害赔偿。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第三点:财产分割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通过上文离婚法律网小编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的整理介绍,我吗可以知道离婚的时候我嘛首先应该明确夫妻个人财产是个人的,除非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均等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还得具体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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