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正文
离婚前私自转移房产怎么办
2017-03-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随着房子成为奢侈品,离婚房产争夺战越来越激烈。部分夫妻在离婚时,会转移房产。那么离婚前私自转移房产怎么办?

  离婚前私自转移房产怎么办?

  1、转卖给第三方的,离婚时,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是公平交易,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然后,去法院提起诉讼。

  2、赠与的,未过户的,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过户的,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证据。查询受赠人的情况,进而提起诉讼。

  3、以他人名义买房的,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如果一方并不富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的,此时最重要的就是买房出资证明。因此,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在此提醒以下,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避免出现离婚房产转移的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