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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交纳财产分割费应重视
2016-04-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铜陵市枞阳县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2014、2015年分别受案1100件、1233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1.2%,大多数离婚案件均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如要求分割公司股权、房产、车辆、股票、中奖收入、保险利益以及大额的黄金等,且财产的价值越来越大,绝大部分超过20万元(比如一套商品房就价值50至60万元),根据国务院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由于在立案阶段并没有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财产后,多数当事人一方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又拒不按规定交纳财产分割费用,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具体表现在:

  一是不纳费用应否在判决书时载明所查明的财产。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夫妻感情外,还包括夫妻是否有共同财产、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教育等情况,当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后,告知当事人应当交纳必要的财产分割费用,当事人故意不交纳,是否在查明案件事实载明查清有财产无法把握。

  二是是否是谁主张财产分割即由谁交纳财产分割费。正常立案时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在审理中,有的离婚案件的原告因为实际控制了夫妻共同财产,不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而“被离婚”的被告则往往会提出这一请求,有些还会将财产分割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此时是由原告交纳还是由提出请求的被告方交纳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不好操作。

  三是双方均不交纳分割费用在判决准予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否作出处理。离婚案件审理后其裁判结果无非两种,一种是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一种是准予双方离婚,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接到法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均拒不交纳应交的财产分割费用,人民法院是以当事人不交纳费用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让其另行主张权利,还是一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不一并进行处理财产问题,将会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同时离婚案件的审理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如果对财产问题进行了分割而法院没有收到财产分割费用,一定程度上表面了执法不严,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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