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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房产 离婚产权不变
2010-11-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宁津县某单位员工李某婚前购置一套房产,并办理了产权证明。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妻子想分割房产,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认定房产归李某所有。

  2006年8月,李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6万元,他又从银行贷了12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证。一年后他与张某结婚,当时李某已还贷款2万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清剩余的10万元贷款。2010年3月,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而此时该套房产的市价已达26万元。双方在谈及财产分割时,张某认为,该房产目前的价值除去6万元首付款以及李某第一年支付的2万元已还贷款外,其余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18万元,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李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结婚后应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于是李、张二人将此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套房产产权归李某所有,对共同偿还的10万元贷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判决李某付给张某5万元。

  说法: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者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除非有特别约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综上所述,该房产应归李某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李某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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