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书影响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2010-11-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王女士和林先生于2001年登记结婚。两人签订了“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后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 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2004年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王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财产协议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林先生则辩称说,“财产协议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因此,林先生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林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财产协议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应按照“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