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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购房 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夏某(男)与方某(女)2012年重阳节登记结婚,2014年,夏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几个月后,夏某与方某发生婚变,方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对于本案中登记在夏某名下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套房屋虽然是用夏某个人婚前的存款购买,但购房是在夏某与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夏某个人婚前财产已经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方某有权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夏某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夏某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故该房屋仍应属夏某个人财产。

  针对这一情况,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正确,

  郭律师表示,其理由是:

  首先,《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夏某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夏某婚前个人存款不因夏某与方某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夏某的个人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夏某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有收益只能是房屋卖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夏某与方某在离婚时该房屋已卖出,则方某可以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在房屋未卖出前,该房屋所有权应属夏某所有。

  第三,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否会导致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还是很有可能的。如本案中夏某在与方某结婚后,将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存入夏某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并从该账户中取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经过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后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在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只有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高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才可以将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夏某用婚前个人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且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

  故本案中夏某用婚前个人存款所购房屋,应属夏某个人财产,方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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